Language

抗疫期间劳动法疑难问题简析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给各企业复工复产、劳动关系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为帮助企业妥善处理相关劳动管理问题,避免劳动用工风险,铭盾律师劳动法团队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社保减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1.    延长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和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延长的春节假期应属于休息日。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此期间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  北京市灵活安排用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2020年2月3日-2月9日为灵活安排工作期间。其中,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办公),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原本已申请了年休假是否视为已经享受?

年休假期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故131日和21日和年休假重合的应视为未享受,劳动者可以另行申请。23日之后延迟复工期间申请了年休假,原则上双方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性质和时间履行。


 4.    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


企业不得发布含有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求职者,否则涉嫌就业歧视,侵犯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

 5.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送达Offer,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吗?

不能仅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Offer,否则存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

6. 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政府相关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劳动者聚餐和集体活动。

7.    复工时人手不足能否共享用工,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8、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

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9.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0. 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11劳动者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不得解除因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2. 劳动者申请“看护子女假”,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按出勤照发工资待遇。

但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请假手续,可以要求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或者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13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企业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感染新冠肺炎依法被隔离治疗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4医疗期工资标准是多少?

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5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如果企业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则无需承担医疗费用,否则由此引起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

 16因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应优先使用年假、福利假、调休等措施,在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关工资待遇。

 17. 停产、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18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19.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用人单位可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果达到相应条件确实需要裁员的,应严格履行裁员程序,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20. 针对这次疫情,企业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依具体情况而定,要看去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企业不能以疫情为由当然地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并且程序上与要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1企业劳动者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无论在上下班路上还是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认定工伤的可能。

22.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申请是否有效?

此种情况下离职申请依然有效,离职手续可以协商延期办理。

 23. 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应按是否痊愈、是否工伤等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4.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其它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受疫情影响可以逾期办理社保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5.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完】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2
    2026 - 09 - 09
    伴随新业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有的不良平台企业以“承揽合同”“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之名行直接用工之实,有的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公然要求劳动者自带车辆完成配送等等,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冲击和挑战。这种形势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如何兼顾?这是司法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基本案情】2024年初,平台企业某驴公司发布广告称,在某市区公开招聘配送司机,要求应聘司机自带车内空间七方以上的面包车型车辆;在配送时间方面,要求配送司机半夜23时前到达仓库,配送在上午8-9时结束;月薪12000至18000元。作业内容对配送区域、配送食材以及司机的年龄、驾龄要求进行了具体描述;同时,要求配送司机熟悉基本手机软件操作,能够独立使用APP软件进行送货、签到、打卡等等。失业已有三月的袁先生,得知此消息兴奋不已,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面对如此高薪,怎能在家“坐吃山空”,赶紧挣钱养家才是男人第一大要务。袁先生的应聘非常顺利,很快被录用。在办理入职过程中,某驴公司先是要求其在公司运营的APP软件注册,随后引导其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将其拉入工作微信群。一切都很顺利,一切又似乎让人迷茫。接下来的两年里,老实巴交的袁先生总是在夜间提前到达仓库,提前在APP里签到打卡,然后根据仓库领导在微信群里的工作安排,对配送的货物进行分拣、装车,再送往各个餐饮店,通常在次日上午10点配送结束后回到家里。几次因途中堵车延误时间,遭到客户投诉及某驴公司罚款。时不时接受某驴公司对全体配送司机的培训教育。老家有红白喜事,必须先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两年来,袁先生虽有委屈,虽然辛苦,但每月看到某驴公司转给自己的一万多元的“收入”,心理还是有些许安慰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17
    引言:创造性判断中,申请人常以“现有技术给出了反向教导”为由主张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反向教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案中给出了明确裁判思路。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标准,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及相关案例一并探讨。一、基本案情德国某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导线连接接触元件”(申请号20181015****.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及一审均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心理由之一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给出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作出本申请的改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简言之,反向教导的认定必须锚定在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而非孤立地看待对比文件中的某个结构或功能。三、具体案例分析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结构的SMD焊接接触件。该接触件并未保留对比文件1中的“摆动抑制作用”,也未实现其他新功能,其核心作用仍是提供支撑面。申请人主张对比文件1因强调摆动抑制功能而构成反向教导。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基准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何实现摆动抑制”,而是提供一种具有支撑功能的SMD焊接接触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摆动抑制部位置和结构,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化或调整。放弃原有功能不必然构成反向教导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出发,放...
  • 点击次数: 7
    2026 - 08 - 07
    在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或导致损害扩大时,侵权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即以案释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典型案例(一)案例1:参见(2020)京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书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孙某到提供游泳服务的某公司处游泳,由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游泳池内尚有人在游泳时,将游泳池外围地面处铺设的防滑网垫移开,并用水冲洗游泳池外地面淤泥及桌椅,导致孙某从游泳池内出来后,在游泳池外围的地面滑倒后摔伤。当日,孙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诊断:1.颈椎外伤,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陈旧脑梗塞;5.高血脂症;6.II型糖尿病。手术志摘要:颈后正中纵切口12cm,充分暴露C3-7棘突及椎板,逐层缝合关闭切口。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对孙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表示,孙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狭窄的疾病,这次摔伤加重了孙某的病情,且鉴定意见第2项中有控制高血压、血糖等用药,建议住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外伤的原因力的诱发因素不超过50%。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10299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87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31678.85元。2.法院裁判要旨及判决结果(1)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 点击次数: 21
    2026 - 07 - 17
    导语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业务分拆整合、新设合营企业,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产业链布局的主流商业手段。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强制性前置合规程序,也是投融资交易中法务、合规团队首要核查的法律节点。  实务中,不同赛道的并购交易,监管审查范围、配套申报义务、材料披露尺度存在明显区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实操文件,分别梳理大众快消行业并购、外资收购高科技企业两类高频交易场景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操要点。    一、快消品类经营者集中 日化、生活用纸、非处方健康消费品、包装食品等民生快消行业的境内、跨境并购,仅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单一申报流程,不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叠加义务,全部合规工作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维度开展。  1. 申报触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第三条,交易参与方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营业额达到下述任一标准,必须在股权交割、业务整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未取得审查决定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合计年营业额超过 120 亿元,且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年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以上;二是全部经营者境内合计年营业额超 40 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金佰利公司拟收购科赴(Kenvue)公司股权是当前快消领域典型横向收购案例,交易覆盖纸巾、个人护理、家用护理等重合赛道,交易双方全球及中国区域营收规模均足额触发申报门槛。金佰利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金佰利就其计划以490亿美元收购Kenvue的交易提供补充信息,是快消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典型参考实例。   ...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6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