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秀芸
近日,铭盾所代理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下称“顺泰公司”)就其在先使用的“顺泰”商标(下称“争议商标”)遭他人恶意抢注一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我方主张,争议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
案件背景
顺泰公司自2014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自行车变速器套件的研发与销售,始终将“顺泰”作为企业商号和商标进行使用。通过多年参展、媒体报道及市场销售,“顺泰”已在行业内建立起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唐某于2023年5月11日申请注册,202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变速器...”等。2024年3月,唐某以顺泰公司销售的自行车配件产品侵犯争议商标专用权为由,在拼多多与淘宝平台提起侵权投诉。
法律主张及证据梳理
铭盾所接受顺泰公司委托后,迅速分析案情,系统梳理并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1)争议商标的注册既侵害了顺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也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多次申请注册“BINLEY”“宾利”“蚕蛹”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为证明上述主张,铭盾所协助顺泰公司系统整理并提交了近百页证据材料,涵盖顺泰公司展会记录、媒体报道、销售数据、行业分析报告、荣誉证书以及被申请人唐某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完整地展现了“顺泰”商标持续使用与商誉积累的过程,同时完整呈现了唐某恶意抢注的行为模式,从而形成了严密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唐某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顺泰”品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恶意抢注商标,并以此抢注商标为权利基础投诉顺泰公司商标侵权,严重侵害了顺泰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裁定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结果不仅是顺泰公司长期坚持品牌建设的成果,更彰显了我国对恶意商标抢注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净化自行车配件行业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民族品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