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春
第587959号无效决定 — 从商标图形库挖掘外观设计专利的关键设计要素
引言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激烈战场上,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保护产品外观创新的重要工具,常常成为企业间竞争的焦点。然而,当专利权被滥用或不当授予时,专利无效程序便成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利器。山西某公司利用其获得排他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930686753.6)对我所客户提起侵权诉讼。客户委托我所积极应对,通过精准的专利和商标检索,成功挖掘关键证据,促成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无效,彻底清除了不应获得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为当事人赢得了合法权益。本案例充分彰显了专利检索与商标检索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重要性,尤其是从商标图形库中获取外观设计要素的独特价值。
案情概述
山西某公司依据其排他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930686753.6,涉及包装盒设计,分类号0903)对美多多提起侵权诉讼,指控北京某公司的包装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面对诉讼压力,北京某公司委托我所展开专利无效程序,旨在从根本上挑战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我所团队通过系统化的专利和商标检索,锁定了在先设计的关键证据,包括在先外观设计专利(证据1:201130315762.8;证据2:201830129961.1)以及注册商标公告(证据3:第37590411号商标,公开日2019年09月06日)。这些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设计缺乏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05月22日作出第587959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
无效证据1:
无效证据3: 
无效决定的核心要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中明确指出,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证据1、证据3的组合)在主体布局和正面大面积图案(如“大α”图案)上形成了相近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文字图案、商标图案及排布的局部细微变化,而这些变化属于标识性图案,难以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此外,包装类产品的长方体形状属于惯常设计,设计自由度主要体现在图案的构图布局上。涉案专利在图案设计上未能展现出足够的新颖性,与在先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被认定无效。
专利检索与商标检索的关键作用
1.专利检索:锁定在先设计的基础
专利检索是无效程序的基石。通过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中检索,我所团队发现了证据1(201130315762.8号)和证据2(201830129961.1号),这两份在先专利文献揭示了与涉案专利高度相似的整体形状、整体图案,以及图案布局方面的设计要素。例如,证据1的主视图和涉案专利在正面图案布局上存在显著的重叠,专利检索不仅提供了直接对比的在先设计,还为后续的证据组合奠定了基础,确保无效请求的法律依据坚实。
2.商标检索:挖掘外观设计要素的突破口
商标检索在本案中发挥了意想不到的突破作用。包装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往往包含标识性图案,如商标或文字,而这些要素可能在商标数据库中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提前公开。我所团队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图形商标库,检索到证据3(第37590411号注册商标),该商标包含与涉案专利核心图案“大α”图案高度相似的图形要素,且其公开日(2019年09月06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9年12月10日)。
商标图形库的独特价值在于其覆盖了大量标识性图案,这些图案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常被用作装饰或功能性元素。通过商标检索,不仅可以补充专利检索的不足,还能从更广的公开渠道挖掘在先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公开形成合计要素的组合。在本案中,证据3的商标图案与证据1的在先专利设计相结合,成功无效了涉案专利。
案例启示
本案的成功为知识产权从业者和企业提供了以下启示:
1.专利检索是基础,商标检索可能是突破:专利数据库提供了在先设计的核心证据,而商标图形库则为挖掘标识性图案开辟了新路径。二者结合能显著提升无效请求的成功率。
2.多维度证据组合是关键:单一证据可能难以撼动专利权,组合在先专利和商标证据能更全面地证明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3.专业检索能力决定成败:精准的检索需要专业团队的经验积累和技术支持,特别是在专利数据库、商标图形库的复杂检索中,专业性尤为重要。
结语
通过本案,客户成功摆脱了不当专利权的威胁,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专利检索奠定了证据基础,商标检索提供了关键突破,二者的协同作用促成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无效。未来,随着知识产权竞争的加剧,专利和商标检索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尤其是在挖掘商标图形要素方面,企业与专业机构需持续提升检索能力,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