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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中成药是以中药材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为了预防及治疗疾病的需要,按规定的处方和制剂工艺将其加工制成一定剂型的中药制品,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化的一类中药制剂。中成药的通用名称,一般用药名加制剂名称组成,例如用主药名称、方剂中药味的数量或主要功能命名,如龙胆泻肝丸、六味地黄丸,或用成方创始人名或与君药、主要功能结合命名,如万氏牛黄清心丸等。而中成药的商标名称,可以与中成药本身功能、效果或成分没有任何关联,只用以区别生产中成药的不同厂家,例如999牌,葵花牌,同仁堂等等。为了保护自己的中成药品牌,很多药厂在研发中成药的时候会将中成药的通用名称直接注册为商标,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快速打开市场,并限制竞争对手的仿制行为,例如“云南白药”早在1999年便被注册为商标,至今已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掌控二十余年。在此期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传统的云南白药片剂的基础上研制出了喷雾、胶囊、创可贴、膏药等不同的制剂形式。这种商标注册及使用方式在药品上市初期可能会达到较好的效果,但随着我国药品管理不断完善规范,这种商标将被纳入中国药典等规范文件中,由国家认定为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法同时规定了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这要求药厂企业长时间持续性大范围地使用该商...
2020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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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很快来临,《民法典》即将实施。占有《民法典》半壁江山的《合同编》,必将对各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有关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相较即将废止的《合同法》,有较大变动。那么,《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具体规定?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从合同解除的依据来分类,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权,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民法典》第5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另行达成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先的合同,并不存在解除权。2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事由,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中才有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虽然基于双方合意,但该权利不能滥用,不是什么事由都可以约定为解除合同的事由。比如...
2020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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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士庵 近年来,混同用工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混同用工呈现普遍化趋势。用人单位或为了规避用人风险,或者出于降低用人成本、实现人才效用最大化的目的,通过注册多个用人主体、相互之间交叉使用同一劳动者,让劳动者承担内容基本相同的工作职责,却只支付一份劳动报酬,从而构成混同用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在劳动争议产生后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法律和事实上的困境。一、什么是混同用工?关联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运作模式,特别是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关联关系更是错综复杂。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之规定,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公司之间由于资本关联或基于合同安排,普遍存在管理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反映在劳动用工领域,常常出现多家公司交叉使用同一员工,工作内容相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关系又分别在不同主体的现象,即构成混同用工。实践中混同用工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用人主体人格混同,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从表面看,两家公司均为独立注册的法人主体,各自负责一个业务单元,或者一家公司负责产品开发,另一家公司负责内部管理和市场运营,但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经营地点具有高度混同性。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经常...
2020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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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药安全是广大群众深切关注的话题之一,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年来,假药泛滥成为国内及全球共同关注的现象。为打击假药销售行为,中央及地方各级部门都在积极作为,但药品领域制假售假问题仍然高发。长久以来,法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打击主要以刑事惩罚为主,而在假药领域存在累犯现象特别突出的特点,单一的惩戒措施很难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有必要在刑事惩罚外对犯罪分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本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2)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检察院经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为了明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
2020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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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导读1、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2、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起诉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3、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4、如果原告在同一诉中起诉销售者和制造者,则制造者和销售者构成必要共同被告;5、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引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便利对侵权产品的调查、合理来源抗辩等原因希望将其他相关当事方作为被告引入诉讼中。例如以销售者被诉的被告方往往希望选择将被诉产品的制造者追加为被告,而以制造者被诉的被告方愿意将被诉产品的销售方列为被告以确认产品的来源。然而,根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框架,被告方追加其他被告方的条件苛刻,即需要满足必要共同被告的条件才会必然被追加被告,而其他情况下,法院往往不愿意追加被告。例如:在第(2019)最高法民申407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广通公司,该案外人也不是本案的适格必要共同被告。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对被告的追加包括法定追加的情形和裁定追加的情形。其中,法定的可以被追加被告的情形包括:1)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这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需要有合意,即分工...
2020 - 1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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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逃避追缴欠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罪名之一,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以及司法部门在该罪名的适用,以及其与逃税罪的衔接等方面存在模糊认识,容易产生相应风险。本案中,纳税人于2013年通过虚假申报少交应纳税款,税务部门于2016年将其定性为偷税并给与相应处理处罚,纳税人未履行义务,公诉机关根据纳税人在交易期间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由,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以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纳税人仅构成逃税罪,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基本案情:2013年11月4日,黎某某以人民币2325万元的价格转让名下的位于A市某工业厂房给袁某,并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缴纳税费。厂房交易后,被告人黎某某指使袁某将其中购厂房款项1750万元分别汇入A市某针织厂和A市某燃料有限公司账号及谭某个人账户。被告人黎某某为了少交税款,于2013年12月2日在A市国土局以虚假的交易价格11478697元签订备案登记《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只申报税款5739.3元,实际少缴税费5825389.61元。2016年8月18日,A市地方税务局向被告人黎某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人黎某某缴纳税费人民币5825389.61元及罚款人民币2897980.69元,但被告人黎某某拒不缴纳。经多次催告,A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2月对被告人黎某某进行税收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人黎某某事先...
2020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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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hinese Data Privacy Law with Strong Influences from the EU-China Releases the Draft on Its First Uniform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Authored by Yingying ZhuThe world has witnessed a torrent of lawmaking, regulatory design and enforcement activities regarding data privacy following the enactment of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1]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 May 2018. At present, 132 out of 194 countries had put in place legislation to secure the protection of data and privacy. [2] The inadequac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has raised widespr...
2020 - 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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