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涟伊
美丽熊有限公司(BeautyBears GmbH)是一家源自德国的保健品及功能性食品品牌企业,以“小熊软糖”剂型风靡全球市场。公司专注将维生素、矿物质、胶原蛋白等营养成分融入美味软糖,让健康补充告别传统药片与胶囊。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美丽熊有限公司(下称“美丽熊公司”)将自己的多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然而申请并不顺利,全部商标都遭遇了驳回的决定。
在错综复杂的驳回乱局中,铭盾所悉心梳理了所有商标驳回决定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获得第72235131号“
”商标的注册是解决所有商标问题的关键。理由有三:从市场角度来说,它已经被实际印刷在美丽熊的畅销维生素软糖外包装上,消费者在线下货架和跨境电商品详情页第一眼就能看到;从品牌识别角度来说,商标中的熊图形是公司全球统一使用的吉祥物,文字部分同时承载了商号中的“Bears”和“benefits”这一美好寓意,是美丽熊公司重要的品牌口号;从商品角度来看,该商标指定的维生素补剂类型商品是公司拳头品类,一旦失守将直接动摇公司几乎全部商业布局。
为了攻克这个难题,铭盾同美丽熊奋战两年,几乎穷尽了一切救济,走遍了非诉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最终成功获得了该商标的注册。下文将复盘这场第72235131号“
”商标的全流程“攻坚战”。
一、商标申请流程
(一)商标申请阶段
第72235131号“
”商标是美丽熊公司申请注册在第5类的核心商标。该商标于2023年6月14日申请,于2023年6月30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了该申请后,于2023年10月19日下达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该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所罗列的引证商标多达6件,分别是:
1、第49622403号“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维生素制剂;护肤药剂;医用糖果;医用营养食物;空气净化制剂;含药物的饲料;杀虫剂;婴儿尿布;橡皮膏;牙用研磨剂”。
2、第57701516号“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医用的营养糖果;药用糖果;医用白朊食品”。
3、第53639259号“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用调味品;茶;天然增甜剂;糖;蜂蜜;面包屑;面包干;面包卷;油炸面包丁;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冰淇淋粉;食盐;酱油;醋;调味料;咖喱粉(调味品);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调味酱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佐料(调味品);番茄调味酱;蛋黄酱;色拉用调味品;调味肉汁;番茄酱(调味品);辣椒(调味品);(印度式)酸辣酱(调味品);调味酱;芥末粉;泡打粉;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
4、第29350469号“
”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用调味品;茶;天然增甜剂;糖;蜂蜜;面包屑;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冰淇淋粉;食盐;酱油;调味料;调味品;芥末粉;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调味酱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佐料(调味品);番茄调味酱;蛋黄酱;色拉用调味品;调味肉汁;泡打粉;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咖喱粉(调味品)”。
5、第15323670号“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糖果;糕点;龟苓膏;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调味品;食用芳香剂;豆浆”。
6、第19661091号“
”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护肤药剂;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净化剂;卫生巾;婴儿尿裤;牙用光洁剂;防溢乳垫”。
对以上驳回决定,我们分析认为,6件引证商标中,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与申请商标标识近似,仅以商标不近似为由提起驳回复审,难以改变驳回决定;其余引证商标为完整的正面熊图形,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可以尝试争辩商标不近似。
而为了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应当同时积极对引证商标采取行动,包括对注册满三年的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对抢注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等等。
经分析,我们形成了驳回复审方案,在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的同时,三步走:
1、对于引证商标1,我们认为“Bears with benefits”用于第5类营养补充剂商品是由美丽熊公司独创,该商标与美丽熊公司商标完全相同难为巧合,该商标大概率为抢注商标;
2、对于引证商标2,该商标标识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而美丽熊公司拥有该标识的著作权,且美丽熊公司在该商标申请前就已在国内进行过推广营销,因此我们推测该引证商标大概率为抢注商标,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3、其余的引证商标都注册满三年,可以提起撤销申请。我们进一步调查研究后,针对不同引证商标的情况,又设置了不同的撤销战术:
(1)对于引证商标3和4,其注册人同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市场提供全面的餐饮解决方案,建立了涵盖沙拉酱、风味酱、调味粉、面包糠、番茄酱等各类餐饮、烘焙调味品的完备产品线。我们能够查询到该公司官网上产品图使用引证商标的情况,主要使用在风味酱商品上。因此,为了提高成功率,我们仅就引证商标3、5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2)引证商标5所有人为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经检索,该公司仍在运营中,主要生产布丁甜品,其主要使用注册商标为“巧妈妈”。虽然未在官网上查询到该公司使用引证商标1的情况,但无法排除在线下使用的可能性。因此,为了提高成功率,我们仅就引证商标1在障碍商品“龟苓膏”的注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3)对引证商标6,我们未发现该商标注册人的经营情况,也未发现该商标的使用情况,结合该商标全部指定商品都为注册障碍,我们对该商标全部注册商品都提起了撤销申请。
(二)驳回复审阶段
确定了前述行动方案后,我们展开了相应行动,包括对驳回决定提起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撤三。
其中,对引证商标4至6提起的撤三行动较为顺利。引证商标4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0类蜂蜜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于2024年9月6日公告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5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0类龟苓膏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于2024年8月20日公告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6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于2024年8月6日公告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对引证商标1、2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未支持无效的主张,裁定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而对引证商标3,由于该商标至2024年9月7日才注册满3年,因此我们于2024年10月28日才提起了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2月6日受理了该撤销申请,至驳回复审决定作出之日,该撤销申请仍在审查中。
2024年11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确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4、5已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6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但引证商标1、2、3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诉讼阶段
为了维持申请商标有效性,铭盾所代理美丽熊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对该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引证商标1,虽无效宣告程序未能扫清障碍,但权利人随后主动与我方洽商转让,并表示愿以合理价格让渡予美丽熊公司。经多轮磋商,其初始报价8万元,最终折至2万元达成转让合意,并于2025年4月17日递交转让申请。
针对引证商标2,无效宣告虽未果,但其注册已满三年(截至2024年7月14日),符合撤销条件;且注册人已于2022年9月27日注销,撤销胜算极高。我方已于2025年5月14日递交撤销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于2025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引证商标2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且无在案证据表明存在权利继受主体,故引证商标二所标识商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较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亦较低,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对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3,至判决作出之日,转让未能完成,撤销也未有结果,因此法院认为该两件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故判决驳回了美丽熊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丽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于2025年8月13日受理了案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2025年6月13日,引证商标1公告转让给了美丽熊公司;2025年8月27日,引证商标3公告撤销“蜂蜜”等商品上的注册。
2025年9月26日,高院作出判决,确认在本案诉讼期间,引证商标1已经转让至美丽熊公司名下,故引证商标1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2在“蜂蜜”等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并予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3维持注册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3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不再构成近似商标。最终,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2025年10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重审字号关于第72235131号“BEARS BENEFI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2025年11月6日,申请商标公告于第1958期《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25年11月6日。
二、实务启示
本案自申请起,经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其间同步启动撤三、协商转让、无效、诉讼等程序,多轨并行,历时两年完成“商标突围”。这一案件告诉我们,在中国注册商标已逾五千万件的情况下,商标注册很难通过注册申请这一个程序便轻松获得,多数需采用“维持申请+清除障碍”的组合策略,方能把一纸“十面埋伏”的驳回通知,化作“柳暗花明”的注册公告。同时,为了尽量减少商标注册的阻碍,企业应尽早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尤其是在核心商品上的主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