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对方耗着不离婚最长可以拖多久

作者:李标田


经常有人咨询,对方坚决不同意同意,说拖也要拖死我的,在离婚案件中,被告到底能拖多久?今天就从法律层面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问题,在弄清楚能拖多久之前,我们先梳理一下我国现行的离婚方式。

我国现行的离婚只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双方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以及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双方自愿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然后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个过程最快需要32天。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以及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而另一方又坚定离婚这个时候就不能协议离婚了,只能去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能否成功?以及被告就是不同意离婚,最长能拖多久?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认定应该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有法定的感情破裂判决离婚认定标准,另一种就是没有法定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而是根据法院实务经验总结出来的认定标准。我们分别来讨论,先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定判决离婚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针对上述的规定,我们一一分析。第一种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儿需要注意的,民法典规定的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不是出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务中经常遇到一方出轨的案例,如果仅仅是出轨、一夜情、多夜情、嫖娼等行为,均不构成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重婚或同居才能构成;第二种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何认定家庭暴力、虐待,也是司法实务中也非常常见的问题,夫妻之间经常出现因为争吵而引发肢体冲突,肢体冲突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虐待?则需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也就是说,偶尔的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伤害(实务中认定为轻伤)的,不构成家庭暴力、虐待;第三种关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种认定需要区分偶尔的娱乐和屡教不改的区别,不能出现赌博、吸毒就立即判决离婚的,而是需要达到屡教不改的标准;第四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儿需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首先是分居满二年,这儿的分居不是分房间,分房间不视为分居的,只有分居在不同的居所才可以。其次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因为分居有很多种原因,包括工作原因、居住环境原因、照顾老人原因等等,只有感情不和的分居才符合条件。最后是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为夫妻之间的问题是否分居问题,认定起来很麻烦的,笔者就遇到过男方去分居女方居住的地方看望孩子,在房间、卫生间、床上拍摄照片、视频以证明未分居的,这个很难认定的;第五个就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个认定起来比较宽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践中主要还包括:(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实际同居生活,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生活难以为继的;(3)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4)一方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性生活,影响夫妻感情的;(5)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6)一方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长期刑罚,或一方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最后,不得不说的就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种情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样的道理,这种情况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是第一次起诉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原告中途撤诉,是不算的;其次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的,这个地方千万要注意,这个分居是持续的,不能出现中途和好的情况,我们经常见到经过亲友劝说,双方又和好的,然后发现矛盾还是无法解决再次起诉;最后第二次起诉提请的时候是一年以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原告是可以再次提请起诉的,这个地方还是区别的,需要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也就是说,普通的离婚案件,一审一般在三至六个月内审结完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次起诉在三至六个月审结,如果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要上诉,让一审判决生效,然后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居一年,继续起诉即可,加上第二次起诉的三至六个月,如果对第二次起诉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二审一般在三个月审查完毕,也就是说,即便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原告坚持诉讼,依法起诉,基本在二年左右就可以判决离婚。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3
    2025 - 03 - 14
    作者:张嘉畅在品牌竞争愈发激烈的当下,商标不仅是企业的身份标识,更是市场竞争中的宝贵资产。然而,不少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商标注册,导致商标遭他人抢注。面对这一挑战,如何有效维权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析在中国,若商标尚未注册却遭遇抢注,应采取哪些策略进行维权。首先,即便商标未经注册,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依然能够获得法律庇护。如果您的商标已在中国大陆使用,则可以受到在先使用的保护。如果您的商标未经注册但已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向法院申请认证为驰名商标。如果您的商标标识具有独创性,则该标识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其次,《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申请应当出于善意,且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因此,如遇商标抢注行为,您可以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恶意抢注商标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权利。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维护权益。一、提起商标异议若抢注者的商标申请尚未获准注册,仍处于初审公告阶段,您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三条提出商标异议。在此阶段,您需准备充足的证据,如商标使用记录、推广范围、宣传资料及销售合同等,以证实您的针对争议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利。二、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若抢注者的商标已成功注册,您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种方法与异议相同,您需要证明对争议商标具有在先权利,也需要证明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恶意。三、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若抢注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经检索您发现该商标已连续三年无使用,则可以对该抢注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这个方法相较于其他方法来讲,举证责任要求较低,您仅需要提供简单的检索记录,证明该商标未使用即可。四、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现行《民法典》、《商标法》规定,商标行政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仅解决抢注商...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5 - 03 - 07
    作者:张琳张琳律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于近日成功办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争取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付未付的工资差额等款项共计三十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用人单位(以下称YYY分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其总公司的注册地在河北)与劳动者(以下称XXX)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河北、北京及YYY分公司规定的工作地点。XXX在北京安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长期在北京工作,偶尔去河北出差,去河北出差时公司给XXX报销差旅费并提供住宿。疫情期间,YYY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公司因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全体员工待岗。在YYY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返岗复工时,一并通知XXX所在部门全体员工的工作地点均为河北。XXX客观上无法长期在河北上班,因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仍坚持在北京工作。YYY分公司又向XXX发送了旷工警告函,但XXX仍明确表示不认可该旷工警告并继续在北京工作。YYY分公司就以XXX未去河北返岗复工、无故旷工多日为由,认为XXX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XXX解除劳动合同。XXX遂以YYY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欠付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YYY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付未付的工资差额等款项。 二、裁判结果1、劳动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多个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应视为双方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XXX的工作地点达成合意即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劳动仲裁机构和二审法院认定XXX入职后一直在北京工作,应认定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北京。2、劳动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YYY分公司因自身原因需要调整XXX工作地点、岗位的,应与XXX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而YYY分公司在未经与XXX协商的...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2 - 28
    作者:金涟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境贸易日益频繁,与域外企业签订合同已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态。然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对合同的签字和盖章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在与域外主体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确认相关国家地区法律适用,注意域外主体签章的效力,避免因为签章效力瑕疵而导致损失。一、法律体系差异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各国对公章效力存在显著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如中国、德国、日本等普遍重视公章(法人章)的法定效力,通常要求公司正式文件必须加盖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实体公章,同时签字人需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授予的职务权限或持有书面授权文件,方可产生法律约束力。相比之下,普通法系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更侧重签字的法律效力,公章并不作为法定必备要素,实践中多用于内部文件管理。其核心在于签署人是否经过公司合法授权,只要个人持有董事会决议或授权委托书,即使不盖公章,签字本身即可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二、重点国家/地区细则1. 美国在美国,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签署人的签字权限。签约时,最好要求域外主体提供公司决议文件(Board Resolution)证明签署权限。此外,部分州还要求对签字进行公证。2. 德国在德国,签字权限通常体现在其主体资格证明上,有些公司有备案的公章,则最好要求其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3. 日本在日本,合同效力的关键是“代表取缔役”签字,在正式场合,也应当加盖公司印章。因此签约时,最好由域外主体在合同上加盖其在法务局登记过的印章,即圆印。4. 香港地区在香港地区,签字优先于公章。签约时,应当注意公司名称印刷章上必须具有董事签字,仅空白的公司名称印章是没有效力的。而我们常见的“小圆章”通常仅用于行政用途,如签收文件、签收货物、签发收据发票或改错。三、通用签约核查清单总结来说,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域外主体签约时应进行以下核查:...
  • 点击次数: 100009
    2025 - 02 - 21
    作者:张嘉畅2025年1月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24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件——宜家公司与佛山某门窗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司法实务上准确适用驰名商标认定规则、遏制“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提供了指引。 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宜家”“IKEA”商标所有人,同时,该公司也是家居领域知名厂家,拥有大型家具城家居。宜家公司诉称,佛山某门窗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在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佛山某门窗公司、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宜家公司请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宜家”“IKEA”为驰名商标,判决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英特宜家公司于 2022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22505530号“”和第 22590941号“”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23年8月22日和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商评字[2023]第 0000250520号、商评字[2023]第0000259299号裁定,认定康派公司注册的第22505530号“”和第 22590941号“”争议商标与英特宜家公司的“IKEA”和“宜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等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宣告康派公司注册的第 22505530号“”和第22590941号“”争议商标无效。康派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两宗案件正在审理中。由于康派公司已提起起诉,因此上述两商标无效裁定尚未生效。在侵犯商标权纠纷...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