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知识产权与餐饮经济:IP应用侵权风险指南》

作者:张嘉畅


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知识产权与餐饮经济:IP应用侵权风险指南》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

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


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


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菜品设计,都不会致使侵权产生。但要注意,如果经营者复刻了名著改编的电视剧、电影当中完全相同的布景或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因为大多数衍生影视作品仍在版权保护期当中,所以还是可能会导致侵权的。


二、IP在店铺当中存在不同的使用方式


对于受保护的版权作品来讲,使用其作品并不代表一定会侵犯其著作权。经营者使用的方式不同,带来的结果也就不同。


1. 模仿作品风格


如果仅仅是模仿相应作品的风格,在装修装潢当中使用一些通用的饰品、颜色、元素等,使自己的店铺与某一个作品或某一类作品风格类似,通常是不会侵权的。比如有人喜欢加勒比海盗、海贼王等作品,可以考虑模仿作品风格经营海盗主题餐厅;或者比如喜欢宫崎骏的作品,可以在餐厅当中装点一些树木、云朵、蘑菇之类的自然元素。

不过请注意,此处的模仿风格,并不是指经营人可以照搬作品当中除人物以外的背景。一些标志性的场景,具有独创性的话,依旧是受到版权保护的。通常来讲,实景背景多为实际中能够见到的的生活、生产用品,所以相对来讲更不具有独创性,因此相比于动漫、美术作品来讲,模仿电影、电视剧的布景进行装潢,侵权的风险相对较小。

     

《知识产权与餐饮经济:IP应用侵权风险指南》                                      《知识产权与餐饮经济:IP应用侵权风险指南》

(海盗主题餐厅,图源自网络)                           (魔法主题咖啡厅,图源自网络)


2. 使用IP作品进行整体装修


有一些经营者会选择使用主题美术作品装饰店铺,比如在咖啡厅或者餐厅的墙面上张贴大幅动漫角色或IP作品内其他独立具有原创性的美术元素等。在进行装潢的过程中,经营者不可避免地需要复制已有的作品。这种商业性的使用,存在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复制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与餐饮经济:IP应用侵权风险指南》

(动漫授权主题餐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1114372188)


3. 陈列IP作品以供观赏


我们可以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许多店铺会陈列IP作品及其周边制品以供欣赏,或者使用印着作品形象的餐具盛装食品,也有一些餐厅会选择使用IP角色的玩偶提供“陪吃”服务,用以招揽顾客。通常来讲,这些IP的周边制品属于现有作品的复制件,在仅购买这些产品的情况下,经营者通常来讲不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但请注意,在此处我们仅推荐经营者购买、使用正版、有授权的周边产品,一来避免侵权纠纷,二来也维护了正常的版权市场秩序。不过,如果经营者以此进行宣传,诱导消费者认为店铺与特定IP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的话,可能会侵犯品牌方的商标权,也会被认定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与餐饮经济:IP应用侵权风险指南》

(玩偶陪吃套餐,图源自大众点评)


4. 在食物上使用IP形象


    有一些餐厅会使用特殊的模具、打印设备等,将食材制作成IP形象或者印制美术作品在食物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会在不同方面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如果是按照现有的IP形象原样进行了复制,那么这样做便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如果是,在现有IP形象的基础上,经营者又对该作品进行了一些改动,比如更改颜色、更改造型等,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或改编权。

《知识产权与餐饮经济:IP应用侵权风险指南》

(动漫授权主题餐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大阪|小A)


5. 在店铺周围请表演者进行推广


有的时候我们在逛商场时会看到一些自发的装扮者,有身穿具有代表性的角色服装的,也有完全遮盖住人体的人偶服装的扮演者。如果一个店铺请表演者以盈利的目的,在店铺内外身着明确指向某作品的表演服装或人偶服进行推广,那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果表演服装、人偶服为商家自制,那么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如果表演者对作品片段进行了复刻或演绎,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一旦任何身着IP服饰的表演者,做出了与作品内核,或与公序良俗相悖的行为,那么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著作权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餐饮经济:IP应用侵权风险指南》


 (泰国黄油小熊甜品店,图源自网络)


三、 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旦经营者在店铺中使用IP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那么该经营者极有可能被著作权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侵权可能产生的赔偿数额,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所以,如果店铺的生意因为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而火爆的话,经营者可能要因此承担高昂的赔偿金喔。


此外,在社交平台上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经营者会选择使用一些著作权人为外国人的IP作品进行使用,意图规避被诉风险。但据我们所知,一些知名度比较高的的IP都会授权给国内的机构制作或售卖周边产品,同时国内的被授权人也相应地获得了维权的权利。所以,经营者切忌存有侥幸心理,一定要遵循著作权法律法规,在版权运行的法律框架内实施经营活动。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999999
    2025 - 11 - 07
    作者:张琳一、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与企业经营成败息息相关,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虽已时隔数年,但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拟结合该案例探讨当今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二、案情简介案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3)临兰商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99号 王XX从事贩卖板皮业务,孙YY为个体工商户AA板材厂的经营者,孙ZZ为孙YY之兄。王XX多次与AA板材厂发生买卖夹心皮的业务关系。2012年4月1日,王XX给AA板材厂送夹心皮,孙ZZ当时给王XX出具了出货单,载明:夹心皮,货款236000元。孙YY分别于2012年4月14日和10月17日向王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000元和10000元。2023年9月17日,王XX给孙YY打电话催要226000元货款,孙YY表示十月一过后安排点。 后王XX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孙YY、孙ZZ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孙YY、孙ZZ支付所欠货款226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孙ZZ收到王XX价值236000元夹心皮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王XX提交的出库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王XX向孙ZZ索要货款,孙ZZ理应支付。但是,王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ZZ、孙YY系合伙经营或共同经营,故王XX要求孙YY共同偿付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王XX对孙YY于2012年10月17日金额为10000元的转账凭证无异议。孙ZZ主张已偿付欠款64000元,有其提交的合计金额为64000元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予以证实,王XX虽主张2012年4月14日金额为54000元的转款并非偿付该案所诉欠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合计金额为64000元的转款应当在王X...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10 - 31
    作者:金涟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与商标、著作权等并列为可产生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简言之,地理标志是一种可确权、可受益的资产,谁能证明“原产地身份”,谁就能合法获得商业红利。 一、地理标志的渊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一文,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TRIPs协定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与商标、专利侧重“个体智慧成果”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传统集体智慧”,即因特定自然与人文条件而成就的产品品质与声誉。其概念历经“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演进,各国保护模式亦呈多样化。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系统保护始于 1999 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逐步过渡到 2005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 2023 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二、核心概念拆解 地理标志是一个法定概念。要深入了解地理标志,首先要分清几个相关概念: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后文将以五常大米为例辅助理解。 1、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产自五常地区、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公告核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五常大米产品。根据百度百科记载,五常大米历史可追溯到唐初渤海国时期,受产区独特的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干物质积累多,直链淀粉含量适中,支链淀粉含量较高,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饭粒油亮,香味浓郁。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前主要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10 - 24
    作者:张嘉畅您是否正在经营自主品牌?您是否在网购平台发现类似商品?您是否在投诉、警告过程中,被对方以商品描述为“同款”而抗辩?我相信很多权利人都曾遇到过这种问题,对方明明销售了类似的商品,明明在网店当中使用了您的商标,但因为标注了“XX同款”而被网购平台判定为不是商标性使用,仅为商品描述,进而认定未侵权。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在商品描述中使用他人的商标,也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一、 案件概况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经营酒店及相关产品供应链。2021年,原告在24类“织物;纺织品毛巾;浴巾;被子;毛毯;床单;家庭日用纺织品;餐桌用布;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主营商标“亚朵”,注册号为49867247号。被告一某某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国内中型网购平台,被告二某某易购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采购中心是被告一的分公司,在被告一的网购平台上注册并经营“某某易购官方旗舰店”。原告发现,被告二在其经营的网店当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网店介绍、商品图片中大量使用并突出展示侵权标识。被告在网店当中使用“记忆棉枕头芯沉睡慢回弹护颈椎助睡眠儿童亚朵酒店同款旗舰店1847”“全棉可水洗羽丝绒枕芯柔软枕头亚朵酒店同款家用护颈枕25”及“旗舰店亚朵同款星球枕枕头枕芯沉睡枕护颈枕助睡眠枕头旗”等商品标题。在公证购买后,原告取证到被告二邮寄的商品包裹内有枕头一个,无制造商信息,且快递面单上写有“亚朵双拼枕”字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一、二辩称:1. 被诉侵权商品是枕头,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49867247号商标指定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不应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2. 被诉侵权商品的详情页中明确标明自有品牌,“亚朵同款”的描述是指同种款式、平价替代,并非商标性...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5 - 09 - 26
    作者:王辉 在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公司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雇行为属于合法维权还是违法侵权?司法实践中,公司胜诉与败诉的案例皆不鲜见。下文就结合司法案例,从公司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两个视角剖析其中关键。一、实务案例◆案例1  合法解除 (参见(2022)京0105民初16489号判决书)原告张某与某顾问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2010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张某与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与上述案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均派遣至被告某公司工作。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岗位。2021年3月26日,被告某公司以原告张某从事货品职务,因工作失误造成北京某零售部订货损失870件,价值375354元为由解除与张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8715号裁决书,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为证明其解雇行为合法提交了《员工违纪过失单》、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损失明细表、《零售员工手册》、征求意见函、通知工会函。《员工违纪过失单》载明:“违纪人姓名:张某;违纪时间:2021年3月25日;违纪经过:工作失误导致某零售公司订货损失870件金额375354元。违反的规定条款:条款原文:丙类(严重)过失行为:由于管理不当、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500元以上。”员工签字处显示张某姓名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时间为“星期四12:40”的信息内容:“某某今天有补货,邮件转给你了,销售好款保证店铺两周周转,从开始到导完单告诉我用了多长时间。”张某回复:“好...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14029762号-1                                                                                                                                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